第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确定责任人员,配备相应卫生设施,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接受所在地爱卫会的监督指导。

个人应当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提高健康素养水平,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自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