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 制定机关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6月6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7月8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2月27日防城港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每年3月22日为“优化营商环境日”。倡导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厚植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和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实行营业执照与相关行政许可联合办理,为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同步发放营业执照和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实现企业开办“准入即准营”。
政务服务机构、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所需的医疗、社保、民政、出入境、生活缴费、资格认证、津贴补贴领取等事项提供优质、高效、便利服务。
设置“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受理市场主体的投诉举报,解决办事过程中遇到的疑难事项和复杂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园区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教育、医疗、公共交通、商贸服务、休闲娱乐等综合服务水平,推进园区建设与城市融合发展。
防城港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广西东兴产业园区、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平台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先行先试扶持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薪酬激励等措施,探索园区与行政区合一等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家支持试验区改革创新政策的落实。
推动进出口贸易服务数字化转型,完善港口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港口船舶停泊、货物传送、物流运输等全流程数字化作业。
完善人才认定、住房安居、资金补助等人才引进措施。支持开办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公共实训基地,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建立订单式人才培养使用机制。
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搭建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为外来工作人员提供居留、落户、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子女托育入学以及社会保障等便捷服务。
探索在东兴市建立跨境劳务合作机制,依法为入境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证件办理、健康体检、安全生产培训、劳动技能培训和劳务维权等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建设用地项目的开竣工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完善闲置土地处置机制,通过限期开发、置换土地、协商收回等方式,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平台公司的履约监管,督促其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规范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评审专家的招标采购行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者供应商。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流程,不得限制保证金的具体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者担保机构。
鼓励招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人、供应商减免投标保证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与水、电、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加强业务协同,推动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等变更联动办理。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临时停止服务预警机制,实行故障抢修时限制,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快捷、稳定的服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服务质量、效率和收费的监管,发现有擅自停水、停电、停气、停热等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市、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海关、边检等单位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通关流程电子化,促进海关、边检、税务、外汇管理等单位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通关效率。
推进口岸智慧化建设,协助优化完善出入境服务管理措施,创新人员、车辆和货物通关便利模式,实现口岸智能化管理。
鼓励制定互市贸易商品落地加工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促进互市贸易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发展。
除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推行执法检查“综合查一次”制度。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检查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司法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予以协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