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海关、边检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口岸通关相关问题。市、区(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海关、边检等单位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通关流程电子化,促进海关、边检、税务、外汇管理等单位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通关效率。推进口岸智慧化建设,协助优化完善出入境服务管理措施,创新人员、车辆和货物通关便利模式,实现口岸智能化管理。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