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政银企对接机制,依托各类融资服务平台,发布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实现政银企良性互动。推进新型政银担合作,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机制,推动金融机构优化融资担保合作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