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行并联审批、多测合一、联合验收,推进竣工验收备案与不动产登记合并办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风险源和风险等级,实行差异化审批和精准化监管。探索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免审改革,建立免于施工图审查的正面清单。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