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和监管等功能,推行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
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规范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评审专家的招标采购行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者供应商。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流程,不得限制保证金的具体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者担保机构。
鼓励招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信用良好的投标人、供应商减免投标保证金。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