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监管标准化规范化,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不得实施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
除了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推行执法检查“综合查一次”制度。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检查的,可以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司法行政部门对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予以协调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