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确保资费、服务标准公开透明,不得强迫服务对象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公示项目以外的费用。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临时停止服务预警机制,实行故障抢修时限制,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快捷、稳定的服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单位服务质量、效率和收费的监管,发现有擅自停水、停电、停气、停热等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