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第一条有效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8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