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作,完善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便利化措施。工业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在办理抵押和转移登记时,需要对建筑物进行分割登记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分割登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当与水、电、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加强业务协同,推动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等变更联动办理。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