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优化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精准推送人力资源扶持政策和服务,及时公布人力资源供给与市场需求信息。

完善人才认定、住房安居、资金补助等人才引进措施。支持开办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公共实训基地,推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建立订单式人才培养使用机制。

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搭建企业用工供需对接平台,为外来工作人员提供居留、落户、劳动就业、医疗卫生、子女托育入学以及社会保障等便捷服务。

探索在东兴市建立跨境劳务合作机制,依法为入境务工人员提供法律咨询、证件办理、健康体检、安全生产培训、劳动技能培训和劳务维权等服务。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