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一般经营项目“零成本”开办,提供线上线下咨询、帮办代办服务,推进企业开办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实行营业执照与相关行政许可联合办理,为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同步发放营业执照和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实现企业开办“准入即准营”。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