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每年3月22日为“优化营商环境日”。倡导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厚植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和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