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制定机关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6月5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7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2月29日承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服务站(点)、农村幸福院等。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应急管理、消防、商务、市场监管、旅游和文化广电、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医保、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和请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第二章服务设施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和设计规范,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要求。
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套建设指标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进行配置。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支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培养农村养老护理人才,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发展农村居民间的养老互助服务。
第三章服务保障
(一)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日间托养、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代缴代购等家政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健康体检、家庭病床、医疗康复和护理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为老年人提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服务;
(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宣讲、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六)为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七)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水、电、燃气、供暖等收费优惠政策,依法享受税费优惠。
在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养老服务专业的学生,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减免学费;按照规定对从事养老服务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补贴政策。
支持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与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或者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设立医疗专区。
医疗机构应当开通便捷通道,为居家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预约就诊、优先就诊、双向转诊、急诊急救等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提供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性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老年人长期照护提供服务保障。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养老服务模式,开发和推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智能终端产品和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援助、健康医疗、服务预约、安全监测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推广应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智能信息服务,尊重老年人的习惯,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
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应当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便利。
(一)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
(二)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三)利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者低价、无偿提供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
(四)做好本区域内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排调查工作,了解老年人生活状况和家庭赡养、扶养责任落实情况;
(五)建立健全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定期探访制度,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权益维护等服务,及时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对本区域内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进行调查;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有偿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服务档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的尊严,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不得侮辱、虐待老年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专业化服务。吸纳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满足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