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公共设施配套标准和设计规范,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要求。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