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专业人才教育培养体系,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和培训机构开设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建设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在养老机构、医疗机构设立教学实习基地,推动养老服务与职业教育深度融合。

在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养老服务专业的学生,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减免学费;按照规定对从事养老服务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补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补贴政策。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