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和请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