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政府主导下,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居(村)民委员会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服务站(点)、农村幸福院等。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