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扶持政策,通过设施保障、财政补贴、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水、电、燃气、供暖等收费优惠政策,依法享受税费优惠。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