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社区(村)用药、医保报销政策,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在社区(村)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家庭医生配药及医疗费用结算提供方便。

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性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老年人长期照护提供服务保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