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应急管理、消防、商务、市场监管、旅游和文化广电、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医保、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