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与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