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