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

(二)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三)利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者低价、无偿提供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

(四)做好本区域内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排调查工作,了解老年人生活状况和家庭赡养、扶养责任落实情况;

(五)建立健全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定期探访制度,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权益维护等服务,及时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对本区域内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进行调查;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