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