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修建,并处应建面积所需费用总额的罚款。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