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服务进入社区(村)和居民家庭,指导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支持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与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或者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设立医疗专区。

医疗机构应当开通便捷通道,为居家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预约就诊、优先就诊、双向转诊、急诊急救等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提供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