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制定机关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0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8月29日咸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一)秦琼敬德门神传说、农业始祖后稷传说、古豳国传说、历代皮影戏文学剧本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弦板腔、旬邑彩贴剪纸、礼泉皮影、三原老龙、监军战鼓、泾河号子等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咸阳茯茶制作技艺、咸阳河水面制作技艺、乾州四宝制作技艺、延寿丹技艺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彬县灯山会、长武道场、渭河南忙罢古会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李式太极拳、螳螂拳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专项资金并列入预算,明确使用范围,突出重点,加强管理、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经费递增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承工作补助制度,按照分级发放、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发放范围,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工作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标准。市人民政府对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三千元的传承工作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县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两千元的传承工作补助。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体育、卫生健康、档案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并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备选名录,将尚不具备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条件,但具有保护价值、有待发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备选名录。
(一)对丧失传承人、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保护单位开展调查,收集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和实物,归档入库,实行记忆性保护;
(二)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濒危项目名录,制定抢救保护方案,优先安排专项资金,记录、整理资料,保存项目实物,修缮相关建(构)筑物、场所,推荐或者招募人员学艺,实行抢救性保护;
(三)对存续状态较好,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性项目保护目录,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方式,实行生产性保护;
(四)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代表性项目,应当多种渠道培养后继人才,通过家族传承和师徒传承、向社会招募学员、与现代职业教育相结合等方式,进行传承性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于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可以认定本级该项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丧失传承能力,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终止的,可以由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代表性传承人纪念活动或传承事迹宣传报道,涉及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及时上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履行保护职责情况和项目传承情况。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权利、义务、认定程序及评估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规定执行。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自行招收学徒、开展技艺交流和研究,并给予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招聘和培养计划,培养、引进专业化技术人才。
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国家、省、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免费体检。
(一)开展传统技艺产品设计研发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推广;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传习所等场所,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提供平台;
(三)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市场机制,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咸阳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文化艺术创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创建咸阳非物质文化遗产演艺品牌、商品品牌、节庆品牌。对能够或者已经转化为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在市场准入、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信贷扶持、电子商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商标注册、专利、著作权登记的,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支持、指导。
支持相关行业和组织,依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创作、改编、出版、表演、展示、产品开发等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咸阳非物质文化遗产经典性元素和标志性符号纳入城乡规划和城市设计,合理应用于城市公共空间,展现咸阳文化特色。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旅游、节庆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咸阳非物质文化遗产。
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旅游景区、公园、广场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应当为展示咸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便利。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学习培训、交流研讨、展示表演等活动。
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研究、培训、收藏、展览、学术交流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政府设立的其他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示。
(一)不依照规定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认定代表性项目及其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