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履行保护职责情况和项目传承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权利、义务、认定程序及评估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