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