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鼓励社会力量以市场化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持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政府设立的其他文化机构收藏、保管、展示。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