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的领导,建立保护、保存工作机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保护、保存工作体系,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纳入市、县(市、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专项资金并列入预算,明确使用范围,突出重点,加强管理、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经费递增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承工作补助制度,按照分级发放、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发放范围,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工作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标准。市人民政府对市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三千元的传承工作补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县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两千元的传承工作补助。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