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体育、卫生健康、档案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并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