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展示场馆,或者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址、旅游景区等资源,为代表性项目的保存、研究、宣传、展示、交流等提供场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创建咸阳非物质文化遗产演艺品牌、商品品牌、节庆品牌。对能够或者已经转化为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在市场准入、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信贷扶持、电子商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商标注册、专利、著作权登记的,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支持、指导。
支持相关行业和组织,依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