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照规定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认定代表性项目及其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三)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