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现状、保护原则、保护范围和目标、规划期限、保护措施、经费保障等内容。保护规划应当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