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咸阳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秦琼敬德门神传说、农业始祖后稷传说、古豳国传说、历代皮影戏文学剧本等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弦板腔、旬邑彩贴剪纸、礼泉皮影、三原老龙、监军战鼓、泾河号子等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咸阳茯茶制作技艺、咸阳河水面制作技艺、乾州四宝制作技艺、延寿丹技艺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彬县灯山会、长武道场、渭河南忙罢古会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李式太极拳、螳螂拳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