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八条有效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名录保护,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实行严格保护并向社会公布。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备选名录,将尚不具备入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条件,但具有保护价值、有待发掘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备选名录。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