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共富工坊建设管理规定
- 制定机关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4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0月27日台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本规定所称共富工坊,是指综合集成各方政策、资源、力量,依法利用村(社区)党群服务阵地、闲置房屋土地等,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将相关产业的生产加工环节、各类新产业新业态布局到农村,带动当地富余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共同富裕的就业创业平台。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共富工坊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共富工坊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工商联、供销社、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共富工坊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共富工坊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共富工坊建设,引导当地富余劳动力、低收入群体到共富工坊就业创业。
(一)依法利用农村闲置土地或者房屋,引导当地富余劳动力、低收入群体集中从事手工作业的来料加工式共富工坊;
(二)辖区内企业设置专门车间、岗位等,定向吸纳当地富余劳动力、低收入群体就业,建立较为稳定用工关系的定向招工式共富工坊;
(三)各类电商企业、直播平台与村级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植大户等合作,推动农民通过网络主播带货、开设网店等方式拓宽产品销售渠道的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
(四)在拥有特色资源的村庄发展文化创意、乡村旅游、民宿经营、农事体验、民俗传播、非遗传承、乡村研学等业态的农旅融合式共富工坊;
(五)引导企业等经营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合作,组织农民从事特色农渔产业种养殖,进行统一加工、包装、销售,打造农渔品牌提升产品附加值的品牌带动式共富工坊;
(六)依托农业科研院所、高职院校或者农业龙头企业,帮助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产技能,增强农民致富创富能力的产业赋能式共富工坊;
(七)其他符合认定条件的共富工坊。
(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工坊经营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
(三)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共富工坊名单。
各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按照省、市有关标准规范,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共富工坊认定条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各类共富工坊奖补资金,对场地建设、场地租赁、设备购置、吸纳就业、人员培训、交通运输、农产品销售、品牌创建和标准化生产等给予资金扶持。
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共富工坊安全生产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产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共富工坊就业人员意外伤害险予以保费补贴。
市、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应当发挥高校院所、农技推广机构、党建联建帮扶组织等资源优势,推动涉农专家、科技特派员、企业技术人员等专业人才对共富工坊建设、运行的业务指导。
鼓励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才,通过志愿活动等方式,为共富工坊建设、运行提供公益服务和专业指导。
共富工坊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开展岗位培训,提高就业人员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共富工坊建设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