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共富工坊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根据省有关规定,定期对共富工坊进行星级评定,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