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共富工坊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山海协作工程,鼓励、支持沿海发达地区的企业等市场主体,以项目合作等方式,推动结对地区共富工坊建设。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