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共富工坊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共富工坊扶持激励办法,对认定为共富工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各类共富工坊奖补资金,对场地建设、场地租赁、设备购置、吸纳就业、人员培训、交通运输、农产品销售、品牌创建和标准化生产等给予资金扶持。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