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共富工坊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共富工坊建设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