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妇联、工商联、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应当依托开放学院、社区学校、乡村振兴学院、技能培训学校、掌上学堂等平台,开展共富工坊建设管理相关业务培训和农民就业技能培训。

共富工坊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开展岗位培训,提高就业人员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