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共富工坊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共富工坊,是指综合集成各方政策、资源、力量,依法利用村(社区)党群服务阵地、闲置房屋土地等,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将相关产业的生产加工环节、各类新产业新业态布局到农村,带动当地富余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共同富裕的就业创业平台。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