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共富工坊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促进共富工坊可持续发展。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共富工坊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共富工坊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工商联、供销社、消防救援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共同做好共富工坊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共富工坊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共富工坊建设,引导当地富余劳动力、低收入群体到共富工坊就业创业。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