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6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6月2日
- 条文数
- 4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89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7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6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3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补选本省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和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常务委员会指导本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事项;
(二)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
(三)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建议,批准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批准本级决算;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质询案;
(六)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七)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的名单;
(八)设区的市、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中需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
(九)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常务委员会决定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三)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
(四)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质询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撤销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和控告的处理情况。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情况,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三章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一)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
(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决议、决定草案;
(四)决定议案是否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质询案的答复方式;
(五)听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
(六)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等;
(七)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处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重要的建议、批评、意见和来信来访;
(九)决定组织视察和调查并听取情况汇报;
(十)研究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意见;
(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一)负责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筹备组织工作;
(二)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
(三)审核常务委员会的文稿;
(四)协调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一)审议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并向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二)拟订和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审查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办理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情况报告;
(五)拟订或者组织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六)审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审查报请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出审查报告;
(七)承担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八)根据工作需要,联系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听取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九)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视察和调查,并提出报告;
(十)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决议、决定草案;
(十一)对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十二)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十三)承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制委员会负责对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
第六章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七章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的工作
(一)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准备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常务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在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章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一)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以及常务委员会召开的其他会议的筹备工作,协同专门委员会做好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服务工作;
(二)拟订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草案;
(三)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常务委员会综合性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地方人大工作理论研究,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编印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刊物;
(四)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五)负责机关的文书处理、印信档案管理、行政事务和接待等工作;
(六)办理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
(一)拟订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
(二)受主任会议委托,拟订有关议案草案;起草和修改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进行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服务工作;
(四)参与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
(五)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
(六)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七)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方面问题的询问,拟订答复意见;
(八)调查了解立法计划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
(九)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十)进行地方立法工作的理论研究,负责本省地方性法规的编印和英文、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编译工作;
(十一)负责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智库专家、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工作联系;
(十二)承办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二)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工作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常务委员会有关财税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起草、修改等具体工作;
(四)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财税、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草案审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五)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财税、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六)承担常务委员会对财税、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关于财税、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工作开展专题询问的服务工作;
(八)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特定问题调查的服务工作;
(九)负责常务委员会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服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利用预算联网系统依法履职;
(十)承办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税的具体事项。
(一)受主任会议委托,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有关工作;
(二)拟订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计划草案;
(三)承办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四)承办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办理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辞职、补选和罢免的相关事宜;办理常务委员会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有关工作;
(六)联系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承办代表视察、调研、培训的组织和服务保障工作;
(七)收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做好交办督办及跟踪了解等工作;协调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拟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
(八)联系在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指导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工作;
(十)受理代表的来信来访;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