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拟订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草案;

(二)受主任会议委托,拟订有关议案草案;起草和修改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进行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服务工作;

(四)参与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工作;

(五)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

(六)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七)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方面问题的询问,拟订答复意见;

(八)调查了解立法计划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

(九)对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十)进行地方立法工作的理论研究,负责本省地方性法规的编印和英文、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编译工作;

(十一)负责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智库专家、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的工作联系;

(十二)承办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