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二)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审计工作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常务委员会有关财税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草案调研、起草、修改等具体工作;

(四)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财税、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草案审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五)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财税、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六)承担常务委员会对财税、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常务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关于财税、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工作开展专题询问的服务工作;

(八)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特定问题调查的服务工作;

(九)负责常务委员会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服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利用预算联网系统依法履职;

(十)承办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税的具体事项。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