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七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的工作第三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工作,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一)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二)常务委员会会议准备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三)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