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工作,应当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准备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2日